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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雇主積欠薪資

雇主積欠薪資


林OO 發問於 2006-09-27 | |

Q: 律師您好:


請問
若老闆積欠薪資,而勞工追償有無期限限制?
又其依據之法令為何?


另外,若公司人事以電子郵件片面通知,第二年起不是用第一年所簽的勞資契約
若我為表示意見,公司可視為我默許嗎?


以上,兩個問題請教
我應該如何是好呢?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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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若老闆積欠薪資,而勞工追償有無期限限制?
又其依據之法令為何?
勞基法規定5年期限
你可以請勞工局協調後提出訴訟
勞工局通常有補助律師費用


另外,若公司人事以電子郵件片面通知,第二年起不是用第一年所簽的勞資契約
若我為表示意見,公司可視為我默許嗎?

勞資契約須雙方協商若你認為有損害權益應該提出意見雙方協調
否則公司也不知道你真正的想法
林春華律師,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11號10樓之4,電話07-2513230,0936663695

A:  你好:
一、關於薪資部分應該是屬於定期給付債權,依照民法第126條規定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以就老闆積欠薪資的那個月起五年內要請求,否則日後老闆可以以時效消滅作為抗辯,拒絕給付薪資。
二、依照你的陳述,公司與你簽立的勞動契約應該是屬於定期勞動契約,契約期滿後,公司本來就可以和你另外就勞動契約內容另行約定,所以公司只是事先已電子郵件通知,讓你先有心理準備。除非公司長時間以來都是用一年一聘的方式規避勞基法的規定,則實務上會認為仍屬繼續性勞動契約,應受勞基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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