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甲方所買的機車 當時在車行詢問時是83690元 覺的售價太高 有向老闆商討之後 老闆回應 在一星期內 如果不想要 可以前牽回來 5萬多給甲方) ~
乙方來到 甲方住處 商借機車辦事 回來之後 就跟甲方協議 要買機車 甲方當時就說 這部機車售價83690元 乙方也說好 隨即約時間辦過戶
~
由於是親戚小孩 沒有白紙黑紙 雙方簽訂 買賣條約 只有雙方口頭 說明答應 ~
過戶之前 甲方 也更換機車 機油機油濾芯 加滿了汽油 也代為乙方 出了過戶相關費用 乙方也口頭答應 要用分期方式付款
過戶之後
乙方車子牽去 幾個月之後 就再也沒有 任何付款行動 及通知甲方的回應 ~
隨後 甲方有撥手機 詢問乙方 如果沒錢 請它盡快 將機車歸還 甲方有跟車行約定好 乙方也有說好 最後乙方 拖了很久 才被押車 將機車送回 ~(因過了很久 甲方都沒收到回應 甲方再索性 撥電話 到它乙方家裡 說明乙方的事情 乙方 才由它朋友陪同 將機車押送回來 隨即約甲方 到監理所 辦過戶給甲方 這段時間 已經超過了 甲方跟車行約定的一星期內) ~
車子過戶回來 甲方再度提起問題 要求一乙方 現金或分期償還73690元 乙方及它們家長 竟然不與承認(說沒通知 乙方家長)
也說 車子 也還甲方了 這件事情 要甲方 自行去解決 ~
商議之後 乙方家長 說要補償甲方 最後也是沒行動 也沒收到回應通知 ~
由於以超過車行 約定時間 機車價格 變的很低 已經在別處以10000元賣給車行 ~
請問
甲方跟車行所協議 的這段時間天數 時間超過 這段費用的損失 該由哪一方負責?
甲方是否還可以 收到乙方 剩餘的費用73690?
是否有什麼 相關法律條文 可以讓甲方 由乙方那裡 索取到73690?
謝謝~
A:
[quote:b126995d86="gsjman"](甲方所買的機車 當時在車行詢問時是83690元 覺的售價太高 有向老闆商討之後 老闆回應 在一星期內 如果不想要 可以前牽回來 5萬多給甲方) ~
乙方來到 甲方住處 商借機車辦事 回來之後 就跟甲方協議 要買機車 甲方當時就說 這部機車售價83690元 乙方也說好 隨即約時間辦過戶
~
由於是親戚小孩 沒有白紙黑紙 雙方簽訂 買賣條約 只有雙方口頭 說明答應 ~
過戶之前 甲方 也更換機車 機油機油濾芯 加滿了汽油 也代為乙方 出了過戶相關費用 乙方也口頭答應 要用分期方式付款
過戶之後
乙方車子牽去 幾個月之後 就再也沒有 任何付款行動 及通知甲方的回應 ~
隨後 甲方有撥手機 詢問乙方 如果沒錢 請它盡快 將機車歸還 甲方有跟車行約定好 乙方也有說好 最後乙方 拖了很久 才被押車 將機車送回 ~(因過了很久 甲方都沒收到回應 甲方再索性 撥電話 到它乙方家裡 說明乙方的事情 乙方 才由它朋友陪同 將機車押送回來 隨即約甲方 到監理所 辦過戶給甲方 這段時間 已經超過了 甲方跟車行約定的一星期內) ~
車子過戶回來 甲方再度提起問題 要求一乙方 現金或分期償還73690元 乙方及它們家長 竟然不與承認(說沒通知 乙方家長)
也說 車子 也還甲方了 這件事情 要甲方 自行去解決 ~
商議之後 乙方家長 說要補償甲方 最後也是沒行動 也沒收到回應通知 ~
由於以超過車行 約定時間 機車價格 變的很低 已經在別處以10000元賣給車行 ~
請問
甲方跟車行所協議 的這段時間天數 時間超過 這段費用的損失 該由哪一方負責?
甲方是否還可以 收到乙方 剩餘的費用73690?
是否有什麼 相關法律條文 可以讓甲方 由乙方那裡 索取到73690?
謝謝~[/quote:b126995d86]
您好:
看來甲方跟乙方就關於還車以外的損失,並沒有特別約定,只有約定何時還車,所以可能只會被認定為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回復原狀,所以甲方可能無法請求原本機車行購回價的價差損失。
但甲方無法使用機車這段時間的損失,可能可以嘗試依照民法第259條第3款:「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請求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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