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若我在奇摩知識+上陳述我在某留學代辦處受到的種種不ok遭遇
但並未提出該位當事人之名(但有公司名),請問這樣有犯法嗎?
謝謝您回覆
A:
Michelle:您好!
刑法誹謗罪的成立固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構成要件.但刑法第310條第三項卻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之例外規定(此項例外以非涉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為前提).因此您所陳述的事情.如果屬實.又與公共利益有關.則不會有誹謗的問題.否則縱使只公布對方公司名稱.只要對方公司於知悉後六個月內提告.還是會觸犯刑法以散布文字之加重誹謗罪(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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