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去年朋友(甲)找我共同出資200萬投資到另一友人(乙)的生意,結果當可分得紅利時,
朋友 (甲) 卻避不見面,我問(乙)是否有跟 (甲) 連絡,以及投資的資金後續處理問題
( 乙)卻推說(甲)他也找不到,至於投資的資金部分要等(甲)出面後,他才能退還給我
因為(甲)至今未出面,所以我在今年到警局告她詐欺,也開過徵查庭了,
但是朋友(甲)卻沒出庭,上個月法院寄了檢察署通緝書給我,
但這期間我不斷的向其他知情的友人打聽一些相關的事情後
有一些友人有意無意的透露一些訊息給我
我也在了解中才發現,原來(甲)跟(乙)其實是配合好的
(甲)他躲起來不出面(乙)把一切都推給了他
而我向(乙)要求將我投資的資金退給我時
(乙)他卻說無法退給我,因為是(甲)將錢交給他的
要等他出面後才能退還我投資的資金
這根本是在做戲找的藉口
因為投資的錢是在(乙)身上(甲)如何能拿走我的錢呢?
再說(乙)為何要幫(甲)洗走我的錢
當時(甲)是事先知道(乙)已經騙走了我150萬元避不見面了(另一筆帳)
我也交代他不能將投資的錢退給(甲)
(乙)也答應了..但至今都無消息
那麼(甲)為何要把騙我的錢留在(乙)身上不去拿呢?
所以加上好心的友人提醒我兩人的陰謀
我想向檢察官補充對(乙)也提告
但我不知該寫什麼書狀才能讓兩個人同一案件
請各位好心的律師教教我
投資的錢是我向別人調來的
我已經付利息付到喘不過氣了
或者你們的專業是能幫的上忙的
只要有方向都請教教我
感謝不盡
律師
A:
建議遞狀檢察官,具狀陳明請求檢察官追加被告事,可於開庭前先遞狀,因起訴後,原告已非告訴人,立於該案係為證人。
刑事追加被告狀須陳明下列事項
案號:
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
告訴人(填入年籍資料)
追加被告(填入年籍資料)
追加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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