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請問一下
本公司欲從日本商店直接購買產品然後改成自己公司的包裝
不知是否有相關法律問題或限制,如此舉動會觸法嗎?
謝謝~~
A:
依據 台端所述之事實,本所答覆如下: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之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故若換為台端公司之包裝後,若就上述內容為虛偽不實標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該條規定之疑慮。
二、次查公平交易法第30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致他人權益受侵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故如因上述虛偽標示受損害者,得據以主張權利。經查日本不正競爭之法律亦適用於我國業者,故基於公平交易法第47條互惠主義,我國對於日本事業亦有保護。
三、此外,若 台端販售之日本商品經改變包裝後,產品本身仍有日本公司之標示,則販賣該產品之行為,若有不當之處(如:販售過期之產品等)致該日本公司之商譽受損,該日本公司可能據以請求侵害其商譽之賠償。
四、再者 台端應注意商品標示法等規定,避免違反該等法規而受處罰。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疑問,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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