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對於司法不是很了解的想請問以下:
我的刑事案件(我是原告)打了一年時,檢察官那時說要送件了,可是等了3個多月了,都沒下文就打電話詢問,可是對方說那時就送件,後來查又說案件回到偵查庭,並換了另ㄧ個檢察官問案,而且又重頭開始問案(當中案件快一年只傳1次而最近第二次,並且換了案號)。
問題:
1.因為那次檢察官ㄧ直很兇的問我,為什麼不用民事要求賠償,是要讓人坐牢,還是要拿回錢,自己想一想,請問可以這樣讓人選擇的嗎?(我就是覺得對方一直欺騙,不認錯才來政府機關認定的ㄚ,怎麼變成我怎麼想)
2.為什麼第一次偵查庭我將所有證據都送出了,他也交代送件了,最後又回到偵查庭重來。
3.現在等了約半年等到第二次開庭,案號也變了?(這可以這樣隨便改變的嗎?)我有很深的疑惑,因為這個檢察官ㄧ直很兇的逼問我,為什麼認定他們有錯,可是人証,物證第一次都給了,他好像完全都沒看。
這次我第二次去偵查庭時如果他所有的話還是偏向對方,我可以如何做嗎?
謝謝!
PS:每個人都說法官很兇,而且你只要聽不懂他說的她就會很大聲,我是準備要進入民事法庭要求賠償了了,如果真如這樣我可以如何做阿?不管是檢察官和法官不是公務員嗎?
KAY
A:
您好:
僅依據您的陳述,簡略回答如下:
1.每個案件應該提出民事或者刑事,或兩者可以一同進行,需要看案情而定,因為無法知悉您案件的內容,故無法協助您判斷。有時候,當事人可能會希望藉由刑事調查的壓力(有被抓去關的風險),而讓對方感到害怕,提高和解意願。因此,或許檢察官認為您的案件可能是單純的民事糾紛。不過,誠如您所言,您就是希望能有政府機關協助判斷,因此,建議您就依照您的看法,準備好各項證據,提交給檢察官,讓檢察官判斷,毋庸一定要改告民事(但提醒您還是要注意民事的時效問題)。
2.一般刑事案件,證據送交檢察官,就由檢察官開庭偵查,決定起訴或不起訴;除非像醫療案件、偽造文書等等,可能需要醫療鑑定或者筆跡鑑定,檢察官會視案情決定送交鑑定機關,依正常程序,鑑定結果也確實是送回檢察官手上,協助檢察官辦案,因此,送件後再回到偵查庭,並非不可能。
3.由於偵查時間長短不一定,可能會遇到原本承辦的檢察官因為調職等原因離開,而變更承辦檢察官。這時候,新的承辦檢察官可能會重新調查整個內容。有時候之前開庭的筆錄會比較簡短,新檢察官可能無法直接獲悉整個案情,建議您重新向新檢察官說明您提告的原委,對於案件進行會有相當的幫助。至於案號變更部分,比較常見的情況是由原本的"他字"案變成"偵字"案,您的個案情況無法得知,如果有疑慮,建議向法院或書記官詢問。
希望以上回覆,對您有幫助。
聚智法律事務所 陳國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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