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司的客戶A透過我司向美商FN購買了一批貨,貨款已付清,我們取得了FN開出的發票、攬貨公司SL開出的以電放的小提單,手上也有完整的付款證明。在提單上,我司是出貨人,A是受貨人。
然而,台灣一間貿易公司B針對這批貨,在上週取得了假扣押命令(債務人為攬貨公司在台灣的代理商),聲稱這批貨是他們透過美商SG自FN購買的。他們在假處分命令聲明1)他們手上有提單,2)B已將貨款付清給ST,所以貨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給了TF。
經我們追查發現,1)B所謂的提單是出貨前的提單草稿,不是提單,不具備提貨效力,2)SG從未將貨款付清,FN也沒有開過發票給SG,故即使B有將貨款交予SG,SG也沒有取得貨物的所有權。另外,據B所說,FN曾說過若SG無法在特定日期前付清貨款,交易可能會有變動,而SG說會盡力配合,可是SG並未在所指日期前結清貨款。再者,FN和SG之間並沒有立過正是合約。
由於貨物價值不高,經不得長期的延滯費用,我們想請問是否有辦法撤銷B公司對這批貨物的假處分命令?
A:
[quote:ac2e907a39="林以耕"]我司的客戶A透過我司向美商FN購買了一批貨,貨款已付清,我們取得了FN開出的發票、攬貨公司SL開出的以電放的小提單,手上也有完整的付款證明。在提單上,我司是出貨人,A是受貨人。
然而,台灣一間貿易公司B針對這批貨,在上週取得了假扣押命令(債務人為攬貨公司在台灣的代理商),聲稱這批貨是他們透過美商SG自FN購買的。他們在假處分命令聲明1)他們手上有提單,2)B已將貨款付清給ST,所以貨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給了TF。
經我們追查發現,1)B所謂的提單是出貨前的提單草稿,不是提單,不具備提貨效力,2)SG從未將貨款付清,FN也沒有開過發票給SG,故即使B有將貨款交予SG,SG也沒有取得貨物的所有權。另外,據B所說,FN曾說過若SG無法在特定日期前付清貨款,交易可能會有變動,而SG說會盡力配合,可是SG並未在所指日期前結清貨款。再者,FN和SG之間並沒有立過正是合約。
由於貨物價值不高,經不得長期的延滯費用,我們想請問是否有辦法撤銷B公司對這批貨物的假處分命令?[/quote:ac2e907a39]
您好:
原則上您可參閱法院來函或相關文件,
並依其內容提出反擔保,金額於來函中會有記載,
需至管轄法院提存所辦理,
辦理完畢後,再以書面向該管轄法院執行處陳報已供反擔保即可。
(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536條規定參照)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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