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民法第197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請問律師:「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這句話是何意思?與前段「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有何關連與區別?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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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b4d4f42e21="林"]民法第197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請問律師:「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這句話是何意思?與前段「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有何關連與區別?謝謝您[/quote:b4d4f42e21]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是說被侵害人知道被侵害的事實並知道侵害人是誰起算二年間沒有向侵害人請求賠償,則被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消滅了,等於不能請求賠償了。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的意思是說縱然被侵害人當時不知道(沒有發現)有被侵害的事實並不知道侵害人是誰,而自有被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後才發現有被侵害的事實並知道侵害人是誰,但因侵權行為事情發生已經超過十年了,同樣也是不能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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