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與日本公司簽訂合約,其中有關準據法之適用及管轄法院之約定,常常是我方公司主張適用臺灣的法律及以臺灣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日本公司主張適用日本的法律及以日本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即使選擇仲裁,我方也是希望在臺灣,而日方則希望在日本。
如果各自堅持己見,就無法合作簽約。請問有何種約定方式會讓雙方比較能接受?
謝謝!
A:
您好,
這是跨國合作常會出現的問題,通常協助客戶擬定相關條款,考量的點有二:
1.設,日本公司在台灣「沒有分公司」,也「沒有財產」,而日本公司在整份合約裡面,最重要的義務就是付款。即使日本公司同意管轄及準據法在台灣, 貴公司在台灣訴訟獲勝時,為了取得款項,仍然需要到日本(因為日本公司在台灣沒有財產),請求日本法院承認台灣的判決後,再對日本公司在日本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因此,直接約定管轄在日本,其實並無不利益。
2.另外一種作法,就是約定第三地法院跟準據法。因為不論約定台灣與日本,總是會引起另一方覺得有偏頗之疑慮,此時,通常會建議客戶將管轄約在第三地,就亞洲部分而言,可以考量香港或新加坡。
以上,僅是以一般常見情形提供意見,並非針對 貴公司的情況提供具體建議及處理方式,請知悉。
如有疑問,建議務必找了解國際事務之律師討論,因為跨國糾紛一定發生,所要支出的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均較龐大,請勿輕忽。
希望以上回覆對於 貴公司有幫助。
聚智法律事務所 陳國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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