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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住居地的問題請教


阿O 發問於 2006-09-24 | |

Q: 律師您好~
本人目前面臨了一個問題
91年時本人信箱帳號被盜用,以致被用於留言板刊登援交訊息
結果於93年時被警方查獲,去警局時我一再否認是我所做
但那位承辦員警就說不可能,這個帳號查到是你的身分證申請的
叫我不得不承認,結果最後我只好自己承擔,也上了地檢署
當時檢察官是判緩起訴一年加罰金一萬元,目前緩起訴一年時間已過了
前幾天本人又因一時好奇,於網路尋找援交妹
結果被警方所查獲,這件就真的是我自己做的了
那天晚上移送地檢署臨時偵查庭偵辦,檢察官說要簡易判決並且限制住居
並當場跟我說判決結果可能是罰金、拘役、判刑,但又以罰金機率最大
我想請問律師,真的是檢察官說的這樣嗎?
還有他限制我住居,那平常會有人來查你有沒有住那裡嗎?
最後我問檢察官一個問題,我問說那通知書跟判決書是否會寄戶籍地(我戶籍地跟現住地不一樣)
因為不想讓家人知道,檢察官原本是說兩地都會寄
我問他可以只寄現住地嗎?他就跟書記官說在我資料上註明通信資料只寄居住地
我不知道這樣真的我戶籍地就不會收到通知書跟判決書嗎?
麻煩律師為我解答...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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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阿明:您好!
1.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同條第三項規定:依第一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同法第451條第一項另規定: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聲請.同法第451-1條第四項規定:第一項(即451條第一項之案件)及前項情形,除有但書所列情形(如不屬同法449條所定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外,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範圍內為判決.因此檢察官如已明示聲請簡易判決.又說明求刑之範圍.法院應不會超出其範圍為判決.至少亦會在上開刑事訴訟法449條所定之緩刑或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或拘役罰金的範圍內量刑.
2.檢察官限制您住居,則您必須居住於您所呈報之地址內,如您已將現住及戶籍地俱呈,並陳明收受送達之處所,則只須把握在送達處所確能收受其文書即可,如果確定自己要搬離原住所,即應聲請檢察官核准才能變換地址.一般只須確實在陳報地址內居住,並能收受送達,檢察官應不會派人查您有沒住在該處的,除非送達文書無人收受.
3.檢察官既已交待書記官記明送達處所,則書記官自然會將文書寄到您指定之處所,只要該所已依法收受,則書記官即不會另將文書送達戶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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