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有一個國外客戶已付所有貨款而我也將貨準備好要出貨 因客戶因素遲未出貨 已經過了約定的交貨日期 貨物是食品有保存期限 而且進口國家規定到港必須要有六個月以上的有效時間
請問: 目前的日期尚在可出口的有效日期 如果在拖延下去我也無法出貨 沒有出貨的因素是產品當地國不好銷售而且進口商還要在當地申請證明 時間冗長 1.現在應該要怎麼處理? 2.如果過了可出貨日期 客戶可以要求我賠償嗎?3. 客戶可採取法律的程序要求我退貨款嗎? 麻煩幫我解答 謝謝!
A:
您好,就您所述回覆後如下:
如出貨遲延的原因,如您所述的是因"產品在當地國不好銷售而且進口商還要在當地申請證明,時間冗長"等原因造成無法出貨或產品過期,如依約此等風險是應由對方承擔的,當不可歸責於 貴司,除有契約另定外,理當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如對方已付的貨款無法彌補您的損害,您尚可請求額外的損害賠償。但詳細法律責任,尚待審視相關契約或往來文件等資料,方可確認。
另如契約並未有明定風險分攤的條款,則依由於此消費爭議的客戶為外國人或外國公司,所以會有法律上適用的問題,依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會適用"關係最切"之法律。而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
目前為保障您的權益,應先發函正式催告出貨事宜,並要求對方應負違約的賠償責任。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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