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公司派駐員工至美國,做為業務聯絡人。
原本言明員工須長期駐美,但是該員工即以不適國外生活,不到兩個月提離職。
公司緊急派員赴美,該員工丟下資料走人,無任何交接。
公司給於高薪,希望他長期派駐,但是,他即以上述理由離職,
請問,我們是否可以對其提出怎樣的民事賠償??
2.具體損失該如何具列??
A:
[quote:d1f9a2533e="周先生"]本公司派駐員工至美國,做為業務聯絡人。
原本言明員工須長期駐美,但是該員工即以不適國外生活,不到兩個月提離職。
公司緊急派員赴美,該員工丟下資料走人,無任何交接。
公司給於高薪,希望他長期派駐,但是,他即以上述理由離職,
請問,我們是否可以對其提出怎樣的民事賠償??
2.具體損失該如何具列??[/quote:d1f9a2533e]
您好:
首先先確認該員職務屬性,以及公司與之所簽訂之勞務契約相關約定(如有簽署的話),
如有約定,即以約定為處理(約定以未違反法律規定為前提),
該員匆促離職,未交接,
貴公司為處理善後所衍生之相關費用,
可保留單據以為憑證,
除有形/實質損害外,假使有預期的利益因而減損,也可列為求償之評估。
由於來文函詢文意較為籠統,簡單回覆如上,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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