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剛滿18歲5個月時因為跟15歲的女朋友去汽旅,之後因為她都會去其他男生家睡我就跟他提分手,她就跟她媽說我跟她發生關係,她媽就說要何久不和解就要告我,但那天要去汽旅時我是騎機車我沒綑綁她也沒下藥或迷昏她,陸上也有經過警局跟停紅路燈也有去過7-11,而且要進去時在門口有問她確定要進去我才要付錢,到她點頭時我才付錢,進去後一開始他說會痛我有說不要她就說沒關西她就自己坐上來,這樣判刑會到被關的程度嗎?因為有在工作也剛要讀大學!
A:
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若你女友僅15歲,則縱使雙方你情我願,亦成立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罪。此罪最重可判處7年,但一般而言,法院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很少會判這麼重,若判決6個月以下,可以易科罰金,6個月以上無緩刑(若雙方達成和解,一般法院會給予緩刑宣告),即須入獄。
但若雙方非你情我願,亦即女方若非自願,男方則成立刑法第221條之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就一定得入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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