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的家人在某間飲料店上班
回家後對我抱怨上班的情形
一氣下 我在網路上PO了文
內容如下
AA市 BB路上 (AA是城市名稱 BB是路名)
有家m飲料店 (店名有個M字,算是代號)
一直是隨隨便便的店
飲料也不怎麼好喝
突然教訓乖巧的員工 (因為家人被老闆責備)
只愛狗腿的員工
而且還愛利用法律告人 (前鎮子也有糾紛)
有夠誇張!!!!!
大家千萬別去光顧。
別對號入座
不好意思 請問如果被告 誹謗罪 成立嗎?
A:
1.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構成要件,必須要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依您所述內容觀之,應該尚不至於構成誹謗罪。
2.惟儘管如此,若該飲料店提出告訴,您可能不免要赴警察局及地檢署接受訊問,耗費時間勞力,又要擔心受怕,實屬無謂,仍建議儘量勿在網路等公開版面發表有爭議之文字,若一定要發文,建議將文章用密碼封鎖,表示無意散布於眾,即可避免誹謗罪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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