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 :
要執行假扣押需押在法院擔保金30%,如果後要撤銷時要領回擔保金需要對方同意嗎 ? 如果對方不回應有何不需要對方同意的方法可以取回?
A:
[quote:4294fbcbc8="Mr王"]請問 :
要執行假扣押需押在法院擔保金30%,如果後要撤銷時要領回擔保金需要對方同意嗎 ? 如果對方不回應有何不需要對方同意的方法可以取回?[/quote:4294fbcbc8]
您好:
擔保金的提存主要是兼顧對方的權益,所以日後要取回時,原則上要通知對方使其有主張權利之機會,如果對方願意出具同意書,後續流程時間會比較精簡。
假設,無法取得同意書,一般會發存證信函給對方以為通知,如對方20天內未主張權利或是表態者,即可檢具相關事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返回擔保金。
第 104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
物或保證書:
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
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
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
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
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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