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想請教一下:
我們網拍代購美國食物攪拌機,該商品有美國UL認證的優良商品. 根據經濟部的公告, 美國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簽有相互承認協議的國家. 美國的「UL」認證優良商品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推薦的優良商品。
我們網拍代購,然後根據在台灣所收到的訂單,去那官網或是去有授權販賣的網站填寫訂單
然後美國直接將食物攪拌機寄到客戶手上
我們在台灣沒有進口, 也沒有存貨,
這樣我們有違反商品檢驗法第 60 條嗎?
這樣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可以認定我們是進口商嗎?
謝謝
A:
您好,
所謂的"進口商",是指自行向國外採購有意到國內銷售的商品,不必一定要銷售特定公司的產品,要自行辦理相關進口手續及保險,承擔庫存風險。也有進口商與國外供應商簽訂代理契約及銷售契約,同時擁有代理權與銷售權。進口商賺取商業利潤,負責商品買進到賣出的一切風險,其職能與國內貿易中的批發商相似。
您的提問中並未提到在國外官方網站訂購商品後,是直接進口到台灣給客戶嗎?如是此種情況,比較類似所謂的真品平行輸入。進口真品,即俗稱"水貨",又稱"平行輸入(parallel importation)",也是指任一進口商雖未取得台灣地區某一品牌的總經銷或代理進口權利,但仍在世界任何國(包括原產地)市場購得相同之產品,並將商品進口進入台灣區販售,而不受總代理商之代理權拘束。
水貨的販賣,最要小心"智慧財產權"的問題。
智慧財產權主要包括三種權利,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
如商品涉及的著作權(主要是指出版品的商品等),是禁止販賣水貨的,未被授權而販賣,是會觸犯著作權法的,可能有民刑事責任。
如商品涉及商標權(如一般生活用品等),就可以販賣水貨的,但在賣的時後,要小心行銷時不要隨便用到真品的商標作宣傳,未被授權的使用商標來行銷,也可能會觸犯商標權法的,可能有民刑事責任。
如商品涉及專利權,最好還是不要隨便販賣水貨,因為在糾紛發生時,法院有事實認定的權限,一旦被認定為觸法,可能有民事責任。
如您只是代購,相關的買賣是由賣方和消費者直接作成,您就並非進口商,就無須擔心商業檢驗法第60 條的規定。但如您是先買之後,再轉賣給第三者,就可能是屬於商業檢驗法第8 條規定(商品在國外產製時,為商品之輸入者。但商品委託他人輸入,並以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委託者名義,於國內銷售時,為委託者。)的檢驗義務人,就有遵守商業檢驗法第60 條的規定。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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