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方是一家小型貿易中間商, 近日接一日本外新客戶訂單, 客戶出貨後至當地後發現商品外盒損壞, 買方要求在當地重驗,並要求我方負責重驗費用.事實上我方出口前,買方即已請他們的驗貨公司做百分百驗貨.
請問: 我方是走FOB條款
1. 雙方並未訂定有此條款, 是否我方須負擔此費用?
2. 對方重驗後發現包裝盒有不少損傷, 對方要求我們必須重做彩盒, 包含重印費用,運送費用,重新包裝人工費用要求我們支付.這種規定是否合理
3.我方應 做如何處置才能保障我方的權益
非常感謝 貴大律師釋疑!
A:
您好,
您提的交易是採FOB條款,也就是貨在出口港船上交貨時,風險就轉嫁給買方了。如果我方可以證明在在出口港船上交貨時百分之百沒問題,當然可以主張其後的外盒損壞要由買方自負其責。
提問中有提到出口前是由買方請他們的驗貨公司做百分百驗貨,不知我方就此驗貨是否有拿到對方當時提供的無瑕疵證明?如有,則我方當就其後的損失可以主張免責,相關的重驗費用也不用負擔。
反之,如我方無法舉證,日後仍可能就商品的瑕疵及相關重驗、重送的費用加以負責。如是此種情形,如擔心日後對方向我方提告,如現在還來得及(貨品尚未開箱或開櫃),則最好委請公正第三人與雙方共同確認商品狀況,最好可以有瑕疵原因分析,以作為日後攻防的保障。但如不擔心對方日後來告,則不用如此煩心。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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