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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問題請教


賴OO 發問於 2006-09-20 | |

Q: 大律師您好:


本人從事外務工作在95年3月間因車禍(紅燈變成綠燈剛起步)碰撞到一位老先生,導致其手臂骨折,並馬上送醫治療
期間住院、出院多次,最後在4月22日出院後就沒再住院
這段時間我也支付其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共十六餘萬元


但在今年7月底這位老先生不幸逝世
他的家屬要求我再給予八十萬元才願與我和解
於是我向他們要求出示死亡證明書,但他們卻推說在檢察官和律師那裡
(他們已對我提出告訴)
我想要看死亡證明書是因為這位老先生本身就有許多疾病在身
他住院期間我都有請醫院開診斷證明書,其中也有跟車禍無關的病痛
如攝護腺肥大、糖尿病、痛風、心肺疾病...等
所以我要求看死亡證明書也是想知道他的死因與車禍案件有無直接或間接關係
我向他要求多次卻都不願意拿出來,只是一直打電話要我拿錢來解決
今天又打電話說要對我及公司申請假扣押
我想請教大律師我現在該怎麼辦?
還有,他們對我提出告訴會贏嗎?
我又會被判何種刑期呢?


請大律師不吝指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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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賴先生:
您好!車禍與死亡必需有因果關係才須由肇事者負責,如其死亡非因車禍所致,自然無須負責,您要求看死亡證書以明二者間之關係是有道理的,對方如果有道理自應將死亡證書提出以資釋疑,因此對方如果不給自然可以拒絕和解,但是對方不給您也可以請法官提示給您看,或請法官向醫院調取其病歷以瞭解死因,如確定係因車禍所致(手臂骨折既已痊癒出院似無可能因此導致死亡之結果)則為過失致死罪(刑法第二七六條第一項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與死亡無關,則屬過失傷害(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一項上段規定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後者須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二三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因此如於該期日前和解,而使對方撤回告訴,即可沒事,但也無須因此而不問原因急於和解造成自己內心不甘及疑惑.因此您可以把您的疑問報告法院,查清楚死因後再與對方和解(如確係車禍致死,和解亦有助減刑及要求緩刑),相信法院在瞭解您的意願後有義務查清狀況,且亦樂於促使雙方達成和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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