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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出錯而離職有何權利?


小O 發問於 2006-09-19 |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我的工作內容是品管,負責檢查印刷過程的一些問題
由於上個月的粗心,導致機台有損失
但我們公司有奬懲的規定,出錯會按"量"為單位記過或申誡,記滿三大過就得走人
而我被記了幾個申誡後過幾天,主任竟然跟我說因為我出太多錯,公司要求我走人
不過主任說那是經理的意思
主任告知我時是九月初,並通知我工作到20日
請問我可以要求什麼賠償嗎?
我不留念此工作,但想知道我的權利有什麼!


我是去年六月27日進去的,選勞退新制
請問,我的薪水和遣散費要怎麼算呢?
我九月中有請年假一次,還有一次臨時有事,沒有去上班,有口頭上請假而已,請問這二天有薪水嗎?


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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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非自願離職的情況下,只要您的情況尚不至於構成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5款事由,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員工可以請求僱主發給資遣費並有每週二日之另謀工作的請假時數(請假期間不扣工資)。
至於資遣費的計算,可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而在九月份的薪資部分,因為九月中所請之年假,勞工請假規則並無特別規定,故需依據該公司之請假規則才能得知是否會扣薪;另外,您臨時請的事假,若係在另謀工作,則可適用勞基法第16之規定請求發給工資,若否,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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