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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員工中傷公司及洩密給第三人


簡OO 發問於 2012-06-28 | 台北 | 服務業

Q: 你好
本公司日前有一位已離職員工
離職後,散播公司不實謠言及洩露公司機密給第三人
並徒增公司作業困擾及業務發展
當場無監視器存影,無錄音,無文件證明,請問公司要如何做 ?

本公司在勞動合同有載明不可利用職務之便透露公司機密與第三人
如一但發現公司將革職處份如觸犯刑法按本契約以及其解釋與履行悉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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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謹就您來函所詢問題,扼要回覆如下:
一、貴公司離職員工在離職後,散播公司不實謠言及洩露公司機密給第三人,如所謂不實謠言已對公司名譽構成損害,則離職員工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誹謗罪,貴公司可對之提起誹謗告訴,但要注意誹謗罪是告訴乃論,告訴權時效為自知悉時起,6個月以內要提起誹謗告訴。
二、至於洩漏公司機密部分,貴公司雖在與員工的契約內已有載明不可利用職務之便透露公司機密與第三人,但此一員工的義務是包括在職期間與離職後,還是只有在職期間,如果包括離職後,且離職員工之行為也還在離職後應負保密義務之期間,則該名離職員工之行為將可能觸犯刑法第317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但如果貴公司要求員工負保密義務之期間,並未包括離職後的一定期間,則必須視該名離職員工之行為方式,是否構成刑法第318條之1之「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罪」,但無論是刑法第317條獲第3158條之1,都屬於告訴乃論罪,必須注意告訴權時效均是自知悉時起,6個月以內要提出告訴。
三、另如果離職員工之行為已對公司構成損害,則公司可依民法、營業秘密法之相關規定,對離職員工求償。
四、至於證據的問題,只能儘量蒐集,如無書面或錄音、錄影資料,人證也是一個證據方法。
五、以上,再請卓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02)2706-6566黃世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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