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洪大律師您好,
很謝謝您的回覆,現依您的問題,說明如下:
原問題
說明:
1、德國製造商:簡稱x公司
2、德國代理商:有二家,簡稱a公司及b公司
3、我司:簡稱c公司
4、a公司及b公司曾先後與x公司接觸,最後x公司要求c公司報價予a公司.x公司再向a公司購買c公司之產品. 5、a公司.c公司及x公司以此模式交易約4年多.但現x公司email予c公司,要求:改報價予b公司,x公司不願再與a公司生意往來.
6、a公司及c公司之間:未簽有任何合約(亦未簽NDA),亦未有KNOW HOW及任何技術牽涉.但有口頭提及:曾口頭承諾出售予該製造商(X公司),一定會透過該代理商(a公司).
7、但現在是是該製造商(X公司)不願透過此代理商(a公司)
狀況:
現a公司email告知:因c公司違約,故將控告c公司.(a公司之控股公司在香港)
問題:
1、c公司有任何法律責任嗎?若有,則將會在那裡審案?(德國?香港?台灣?)
2、c公司該如何回應?(有何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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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律師問題:
1. 您的公司(以下簡稱c 公司)和a 公司之間的關係,是買賣合同關係還是說a 公司只是純粹的代理商?
2. 當初選擇a 公司,是否完全由x 公司決定,a 公司對此是否知情?
3. 在a 公司出口合同上,買方的名字是哪一方?
說明:
1.a公司為純粹代理商,未簽訂有買賣合同.
2.由x公司決定,而a知悉此事;其亦知在那時,有另一家代理商在爭取
3.a公司貨出售予x公司:該相關文件,為此二家公司;而c公司出售與a公司之部份:相關往來文件為此二家公司.
很謝謝大律師撥冗回覆.
winni
律師
A:
從您的回復3 :您的公司出售貨物給a 公司,你們之間應該存在買賣合同關係,而不是像您在1 中所說,a 公司為純粹的代理商。a 公司從您公司購買貨物後,再與x 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將您公司的貨物賣給x 公司。
如果實際交易程序如上所述,而您公司和a 公司之間沒有簽訂獨家代理協議,也沒有簽訂其他限制您公司尋求其他代理公司銷售您公司產品的協議,那麼您和a 公司之間的合同可以在通知對方後終止。
洪耀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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