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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員工不來上班不告知

員工不來上班不告知


黃OO 發問於 2012-06-06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公司請了一位新職員

上班兩天後

第三天就沒來上班,但也沒告知原因

早上打電話打不通,到下午他才接電話

說他手很痛,早上去看醫生,現在不能動

之後第四天第五天也沒來上班,也沒告知要請假,電話也沒接

請問要如何處理,可以解雇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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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文

律師

A:  您好:
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礦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又依據同條第2項之規定,雇主須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二、因該職員於上班日第三天就開始未正常上班已達三日,而其亦無向雇主表示有未能上班之正當理由,應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所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之情形。(然因就您所陳述之事實,並未明確表示該職員第三天未上班是否經主管事後同意,是為避免該日是否為曠工之爭議發生,應以第六天來認定該職員是否繼續曠工三日為宜)
三、依據同法第2項之規定,雇主若欲終止勞動契約,無須先向該職員預告,僅須於知悉該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向該職員表示終止勞動契約。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之方式,雖可以口頭告知,惟仍以書面(例如存證信函)為之較為謹慎。
四、以上意見謹依您所提供之資訊回答,僅供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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