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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員工勒索


沈OO 發問於 2006-09-15 | | 資訊科技業

Q: 您好

本公司一業務主管因長期無績效,公司在7/30予以資遣,一切符合中華民國勞基法。不料該員工除了到處去向本公司的客戶散佈不實的謠言之外,還意圖破壞公司與供應商的合作關係。


現在他以今年二月他與客戶所簽訂的保密協定,當時他為公司代表人,所以當然是他簽名蓋章。現在他卻向台北市大安區公所的調解會,指控公司偽造文書,擅用他的印章,要求求償兩百萬元。他是負責該業務的主管,並且他五個月後才離職。


他寫存證信函給本公司客戶,威脅如果不依照他的要求,將要把本公司及客戶的程式,廣發成所謂的大補帖在市面上販賣。導致客戶恐慌,要求我們解決。


請問這位離職員工的行為,面對他不斷的騷擾跟勒索,我們該如何應對。

非常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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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1如果保密協定上已有對方的簽名,對方就無法主張印文係遭人偽刻印章作成,這一部分只要進行筆跡鑑定,應該即可輕易判斷其主張並不實在.只是如果對方只是在調解時這樣主張,尚不致構成誣告罪.但至少應該足以構成誹謗罪了.
2.至於該離職員工在外散布不實謠言部分,則應依具體情狀判斷其言語,是否足以貶損他人對貴公司的社會評價決定,如果已經達到這樣的程度,同樣有可能構成誹謗罪.
3.此外,如果對方以損害貴公司利益之方法,威脅貴公司,依其手段及目的,也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或同法346條的恐嚇取財罪.再者,如果他果真以制作大補帖之方式侵害貴公司之電腦程式,當然還另外違反著作權法中之重製罪.
4.所以,貴公司除了嚴正聲明自己之權益外,也應著手蒐集並保全所有證據,以便因應將來可能發生之訴訟.

參考法條:
刑法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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