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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案處理


簡OO 發問於 2006-09-14 | |

Q: 律師您好~
我老公在未婚前在網路上認識一位女生
http://news.pchome.com.tw/society/udn/20060805/index-20060805042732037295.html
這則新聞是我們的報導


警方說這間公司今年七月辦自行歇業ㄌ了

可是我們是在十二月買ㄉ的

不過據我們找出來的受害者最後買的日期是七月二十六

而我們現在知道很多人都是女方直接拿男方的身分證(他們說怕影本印不清楚)和女方自行幫男方刻的印章(我們沒有同意)之後就去復華銀行把我們的錢領出

之後女方就直接拿股票身分證和印章還我們

銀行並沒請我們寫委託書和電話通知就讓他們把錢領出來

我們並不知情



我的問題:

目前我們有的資料

女生的照片、股票、要開股東會資料、銀行照會單

還有集合十幾個受害者的自救會要一起提起告訴

請問這樣詐騙案的勝訴會不會很高阿??

我們可以不繳貸款直接去告銀行嗎?

我們是只給身分證(他說怕我們影印影本不清楚所以拿走的).印章是他們自己去刻的(我們並沒有同意)

還有幾個並沒把正本給女方是給身分證影本而已.

印章也是他們自己去刻ㄉ的

他們這樣可以把錢領出來

這樣可以告嗎?

謝謝您的幫忙

瀏覽人數:1728
匿名

律師

A:  您好:
1.首先一有詐騙案件發生,除非金額很小,你又願意認賠,否則,站在您的立場,我想任何律師都會建議您先去報案,至於提出告訴後,成立詐欺犯罪之機率高低,必須取決於證據是否足夠,所以,實在難以單憑您的描述作任何分析,只能說被害人越早報案以及蒐集證據,對方成立詐欺罪的機會就越高.
2.至於在實際告訴詐欺案中,到底要什麼樣的證據比較容易讓告訴的犯罪成立,其實每個個案情形都不同,具體言之,就是要證明行為人在行為時,就有心以詐術騙使你把自己的財物加以交付,所以如果是單純的債務無法清償,並不一定都會構成詐欺犯罪,重點就在於如何提出事證證明行為人在取得財物當時,根本無心履行原本對被害人的承諾.
3.據此,本件的重點著在證明你們並沒有授權對方提領銀行的存款,連帶的,才是對方盜用你們的身分證,或是盜刻你們的印章.
4.至於銀行部分,除非另有明確的證據證明行員與犯罪行為人有所勾結,否則,要把銀行行員當作共犯加以告訴,可能不太容易,但至少可以主張銀行方面就客戶身分以及授權上面的審核確有過失,若銀行真的向法院訴請你們償還貸款,銀行必須先證明行為人確有你們的授權才行.此時,如果刑案部分已有結果,也可以提供給民事法院參考,主張身分遭到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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