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在下班回家路途中遭到完全不認識的陌生人攔車毆打,他攔車後二話不說就先打我導致眼睛目前視力0.02以下,打完才罵我說為什麼要超他的機車(據他說他因此而跌倒),我反問他:你是不是認錯人了!!說完,他機車騎著就跑掉了。(我和我朋友2人各騎一部機車,因為他騎在我後面所以我們的速度只有40幾,並不快,假如我真的超他的車害他跌倒我朋友在後面也一定會看到,所以一定不是我們)
請教律師以下幾個問題:
1 在我反問完他是否打錯人,他就跑掉了,算肇事逃逸嗎?
2 以我眼睛的視力以及醫生說復原的機率不大,這樣在法律上重傷害罪成立嗎?適用法律..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3 依過去案例,私下和解的賠償金因該要多少?
4 假如對方再等開庭這段時間脫產,在民事判賠確定後可以把他名下的財產追討回來嗎?
(如果他是因為欠錢原因才脫產也可以處理嗎?)
麻煩請律師大大幫忙回答,謝謝~
A:
【回覆】
一、「肇事逃逸」依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係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亦即要有「車禍發生」之前提;但依您所述之事實,雙方似無車禍之發生。解釋上,本件應無「肇事逃逸」之問題。
二、刑法上之重傷罪,係指「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刑法第10條參照)。最高法院認為:「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六款之重傷,係指除去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傷害而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者而言,如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按照該項第一款之規定,固屬重傷,假使所傷之目,僅祇視能減衰,並未完全毀敗,縱令此種減衰具有不治或難治之情形,仍與第六款所定之內容並不相當,即祇應成立普通傷害,不能遽依重傷論科。」(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4680號判例參照)換言之,本例您之傷害,實務上認為應係「普通傷害罪」之問題,尚非「重傷害罪」之問題。
三、本案例在法律上您可請求之項目,包括(1)醫療費、(2)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支出、及(3)精神上損害賠償。(4)若能證明勞動能力已減損者,亦可請求賠償。
1.(1)、(2)項,依實際之支出計算(最好有單據可憑)。
2.(4)項,應有醫療證明或經鑑定,才可請求。
3.(3)項,一般係依傷害之嚴重性(被害人所受之痛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條件來做判斷(雙方之身份地位經濟能力越高,可請求之金額就越高;反之,即越低)。依本件案例所得之資料,尚難判斷。
四、為保障債權,最好先進行調查財產及「假扣押」之程序。否則債務人無論係因何種原因「脫產」,債權人要依法律程序追討,程序上曠日廢時,在債權之確保上就遲了,效益也更低。
(回覆人:李明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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