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從事地磅服務之公務員,因考量拖運業者對於等候過磅而塞車之反彈,而研擬採人工預先打好符合規定之磅單數據,並配合要求業者切結保證會自行去加減符合規定後,再憑單出管制門,藉以避免車流量過大而導致大塞車之管制方式,於法律上是否會構成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或偽造文書等刑法罪責?
要求業者切結保證並在磅單上加註法律責任自負等字眼是否有法律上效果?
有無其他可替代之建議或意見可供參考,謝謝回答!!!
律師
A:
您好:
既然您具有公務員身分,建議您依照業務職掌所涉相關法規及作業準則進行作業,換言之,即使您所提到的作業模式有助於交通流量之控制,也應該由服務單位報請上級機關制定書面之作業準則後,才能採取此種便宜措施,否則,在沒有上級主管機關認可的情形下,這種作業模式,似乎與地磅作業之設立宗旨有所違背,將來如有任何弊端發生,恐怕也會被認定為與現有法令相違,而有過失.
是以,雖然您的行為是否會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嫌,仍有疑慮,但至少如果因此有人發生損害,作業人員也有可能遭到被害人追究責任的風險.(例如超重車輛肇事時,以切結書取代實際過磅之作業人員,可能就會被認定為有過失.)
所以,任何與現行制度不相符合之便宜措施,都應該以書面請示上級機關之書面核可後,再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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