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昨天我前男友的朋友跟我聊天
聊到最後問我跟我前男友的事情
然後他朋友跟我說:他常常和她的前女友成泡友之類的 泡友很多。
他朋友是要我聰明點別跟別人依樣變成他的泡友
後來我好奇問我前男友這件事,他就一直要我說是誰說的
他知道後說要備案
然後要告他
到最後是不是要開庭?
我前男友說開庭時我也要去
可是他朋友在跟我說的時候完全沒提到他的名子,只有說「他」那這樣他朋友會有事嗎?
那我呢?我出庭時要幹嘛?我會有事嗎?
但我會滿18歲這樣是不是會通之監護人?
A:
林小姐,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簡單回覆如下:
若您的前男友正式提出告訴﹝非僅是備案,而是報案﹞者,應是刑事毀謗罪責,您將有必要以證人身分傳喚出庭,證明被告有無毀謗名譽事實,就算被告陳述時,只是提到他,未提及明確姓名,若前後內容可以讓人聯想到您前男友,被告仍可能構成犯罪,至於您不要再往外散布,就不會有事。另外,您未滿20歲,仍得以證人身分傳喚,不用通知您的法定代理人。
倘您還有疑問,可以撥打電話與本律師﹝廣和國際法律事務所,02-23278922﹞詢問。
林衍鋒律師 1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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