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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股東如何要求經營人對其公開財務?


戴OO 發問於 2012-04-19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你好,

我父親去世已經六年多,他留下了一個私人的合夥人企業給我。我留學回來後沒有在這企業上班。父親的合夥人對我百般排擠和隱瞞財產,藉由挑起各種事故包括謊言來抵毀我,趁機對我蠶食鯨吞。我要求財務對我公開,父親的合夥人斷然拒絕並對我輕視,並數次態度強硬的要我簽下一分對我十分不利的合夥人同意書;我一直敷衍拒絕。我曾經要求在這企業上班,父親的合夥人拒絕了。父親的合夥人發給我的紅利逐年減少。旁人告訴我,父親的合夥人正在醞釀這個合夥人企業的虧損。我住的地方離這企業很近,我親眼見到父親的合夥人/家人年年增加或煥置非常高級的物品,包括轎車、樓房。父親的合夥人不願公平的讓我離開。雖然我很努力的工作著,但是我尚無能力脫離這個合夥人企業。我經常很擔心也內心難過;我正值壯年,但是我這六年來頭髮倉白了很多。請問我如何要求合夥人公開財務細節?再請問,我有什麼方法可以保護我自己的合夥權益?謝謝。

戴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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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文

律師

A:  您好:
一、您可先釐清您是否因繼承而成為合夥人:
依據民法第687條第1款規定:「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一、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因此有關您父親所留下之合夥人企業,您是否因繼承而當然繼受該合夥人資格,須視合夥契約是否有訂明繼承人得繼承而異。若該合夥契約並無訂明繼承人得繼承合夥人資格,則您並不因繼承而成為合夥人。
二、承上,若該合夥契約有訂明繼承人得繼承而您亦無拋棄繼承,您則為合夥人,您可依據下列規定而保障您之權利:
(一)依據民法第671條,除非合夥契約訂明或另有決議排除您執行合夥事務,否則您應可依據本條規定而主張應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合夥事務,請求於該合夥人企業上班。
(二)依據民法第672條,您應要求其他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應與處理自己之事務為同一注意義務,若該合夥人受有報酬,更可主張其應盡善良管理人義務,以避免合夥人就合夥財產為不當之減損。
(三)依據民法第675條,您應得隨時檢查合夥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帳簿。
(四)依據民法第677條,您應可主張依據約定或各合夥人出資額比例而決定分配損益之成數,藉此保障您受合理紅利分配之權利。
(五)您應可依據民法第686條聲明退夥而脫離該合夥企業,並依據民法第689條而就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而請求股份之返還。
三、以上意見,僅供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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