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是一名業務,日前完成前公司的離職手續後,加入另一同性質的公司。
在完成離職後我去拜訪一位舊客戶,並給與該客戶我新的公司的報價單,由於該客戶在我還在前公司任職時,有曾經拜訪過,也給過報價單,因此在離開前公司後,我將舊的報價單改成新公司的抬頭,但報價單上的日期忘了更改,即交與我的客戶。
前公司主管由其他管道取得該報價單,並依報價單日期認定,指控我在該公司任職時,代表其他同性質公司報價給客戶,嚴重影響公司利益,因此要告我背信,請問以上的事情可以成立背信的條件嗎?
謝謝您的回覆及幫助
律師
A:
您好:
由於背信罪是以為他人處理事務期間有違背職務行為,並致生他人損害為要件,所以如果你可以釐清前後的業務行為,應可免去成立背信罪的危險.
以本件而言,如果該客戶可以幫你證明你曾經先後二度提出報價,而且是先後代表舊公司及新公司報價,只是日期忘了改更的話,對你而言就比較有利,反之,如果你無法舉出證人證明這個事實,單憑報價單上的日期以及新公司的抬頭而言對你是比較不利的.但如果客戶不願幫你作證,至少請新公司幫你證明之前並未到職,而且也不可能為新公司拓展業務,或許也會有點幫助,但是因為你們有僱傭關係存在,所以其證明力遠不如客戶為你證明.
參考法條:
刑法342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