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公司解散未清算且欠稅,股東都已成清算人且被限制出境
若其中有一名股東願承擔為清算人,其他股東是否就可解除限制出境
如何辦理~謝謝
A:
按關於公司組織營利事業應行清算,未以章程規定或選任清算人者,於無限公司及有限公司,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參照公司法第79條、113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係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參照公司法第322條),而清算人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因此,公司清算期間如有限制負責人出境之必要時,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依據財政部86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61884971號函,公司清算期間被限制出境之清算人,如有變更時,應以變更後之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惟如經查明原已被限制出境之清算人仍屬該營利事業之登記負責人,則應繼續限制其出境。
股東會選任清算人後,尚需清算人同意就任,始得開始進行清算職務,因此,如公司股東或董事有得予解除出境限制之情形時,應提供選任清算人就任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公告、經法院准予清算人聲報就任之備查文件),以辦理解除登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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