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說明:
1、德國製造商:簡稱x公司
2、德國代理商:有二家,簡稱a公司及b公司
3、我司:簡稱c公司
4、a公司及b公司曾先後與x公司接觸,最後x公司要求c公司報價予a公司.x公司再向a公司購買c公司之產品.
5、a公司.c公司及x公司以此模式交易約4年多.但現x公司email予c公司,要求:改報價予b公司,x公司不願再與a公司生意往來.
6、a公司及c公司之間:未簽有任何合約(亦未簽NDA),亦未有KNOW HOW及任何技術牽涉.但有口頭提及:曾口頭承諾出售予該製造商(X公司),一定會透過該代理商(a公司).
7、但現在是是該製造商(X公司)不願透過此代理商(a公司)
狀況:
現a公司email告知:因c公司違約,故將控告c公司.(a公司之控股公司在香港)
問題:
1、c公司有任何法律責任嗎?若有,則將會在那裡審案?(德國?香港?台灣?)
2、c公司該如何回應?(有何補救措施)
謝謝律師!
律師
A:
從您提供的資料來看,尚有如下問題需要進一步澄清:
1. 您的公司(以下簡稱c 公司)和a 公司之間的關係,是買賣合同關係還是說a 公司只是純粹的代理商?
2. 當初選擇a 公司,是否完全由x 公司決定,a 公司對此是否知情?
3. 在a 公司出口合同上,買方的名字是哪一方?
律師只有在瞭解了案件的詳細情況後,才能夠做出答復,這也是本著對客戶負責的態度來對待案件。
易理法律事務所 www.excellaw.com.tw
洪耀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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