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們好:
有一公司治理問題(一人公司)困擾敝人多年 ,希望在此可得到 律師們的回答。
(1) 代表公司之董事執行一人公司的一人股東會之發放股利於股東之決議,
因收受股利之股東和代表公司之董事為同一人,依公司法第108條規定,
董事準用第59條(公司法),在如此情況下,代表公司之董事執行一人公司
的一人股東會之決議發放股利於股東之有效性(合法性)為何 ?
(2)類似的問題,公司法第84條規定,清算人有代表公司之權,如代表
公司之清算人執行一人公司 的一人股東會之決議分派賸於資產於股東之有效
性(合法性)為何(清算人和股東為同一人) ?
感謝 律師的回答 。 謝謝!
A:
就您所提問題,分析如下:
(1)關於一人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現行公司法僅開放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的「法人股東」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而不及於「自然人股東」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2 條第1項第4 款)‧又一人公司之股東會,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之‧今該法人董事自得代行其股東會職權為相關股利發放之決議。
(2)若延續上題前提,現行公司法僅開放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的「法人股東」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又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之‧然進入清算程序則董事會停止職權,無從召開董事會而為決議,另依據公司法第79條規定,由該股東為清算人‧進行賸餘財產之分配
楊敏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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