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先前一月時公司老闆曾說將我設為公司董事,但後二月底我離職並口頭請公司將我董事一職撤銷
但老闆一直口頭上跟我訴求他的難處並拖延。可是我去經濟部商業司查詢公司資料並無我擔任董事的資料。
想請問說,如商業司網站上公司資料董事名單中沒有我,是不是就表示我沒有擔任公司董事了,抑或是他們有可能在送件中不願撤銷呢?
我老闆一直說擔任董事並不是做保,還說有事情他會負責,有寄一訊息告訴我此事並說可以為證。那這是真的嗎?
我該如何確認是否被老闆設為公司董事? 如確認為真,公司不願撤換掉,我該如何自行辭去確保我自身的權益呢?
謝謝您~
律師
A:
一、經濟部商業司上之資料登記可能存有時間差,也許公司已經送件登記,亦有可能如您所述目前仍在送件登記中,故僅為參考性質。
二、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是以董事乃立於公司負責人之地位,以下列舉董事之主要責任如下:
公司法第23條第1及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公司法第193 條:『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是以,倘台端擔任董事,對內對外皆有相關責任可能需予以承擔。
三、公司與董事間的關係,一般屬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任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如您欲辭去董事一職,只需將辭任之意思表示告知公司,無庸經過股東會或董事會或公司變更登記,即可生效,又以口頭方式請辭,若遇爭議,恐難以證明,建議您以存證信函方式進行。
四、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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