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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隨意使用我們公司的產品並公開演講

隨意使用我們公司的產品並公開演講


黃OO 發問於 2012-03-26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你好:
很抱歉打擾,想要諮詢有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問題.
最近在某座談會上發現,某學術單位在演說場合上所發放的紙本資料與投影片資料內發現有關於我們公司的產品,
但是此單位並未向在事先向我們公司聲明要使用我們的產品,也不是與我們合作的對象.
而且在內容裡面,有略帶點貶低我們公司產品的意思,想請問這樣是否有違法?
那我們可以尋求甚麼樣的條例去做賠償依據呢?
麻煩你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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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黃君您好:
一、所詢演講單位如有涉及交易行為,則可能定位為事業單位,而涉犯公平交易法:
依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規定,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即事業不得為商業誹謗。所謂他人,學說上有認不限於具體指摘為必要,只須指摘之程度已達第三者瞭解其所指摘為何事業即可成立,亦即只要可得確定即足,有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 1791 號可供參照。
另,「被處分人於網站刊載廣告宣稱「潔X牌廠商冒用波音特POINT電動板擦機之商標、仿冒日本松下之電動板擦機」、「大陸黑心貨」係為競爭之目的,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定、被處分人於網站刊載不實比較廣告,就被比較對象商品之內容及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亦為公平會098125號處分書所載。
基此,如該演講單位係屬公平交易法所稱事業單位,則其若有「商業誹謗」行為,即有觸犯公平交易法第22、24條之虞。 貴公司除得提出檢舉,並得依並依循名譽權之侵害之法律程序確保權益。
二、惟如該演講單位並無營利性質,則不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問題,惟如造成公司名譽權之侵害,仍得行相關民刑事訴訟程序以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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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珩法律
溫令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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