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只剩離職可以選擇了嗎

只剩離職可以選擇了嗎


YOOO 發問於 2006-09-09 |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我今年畢業於二專建教合作班,還有想繼續進修二技,但公司制度是採四班二輪制,上課與工作無法配合。
本想與部門組長協商看看,是否能在正常上班時間提前2個小時離開,事後再找時間補班,或是請假。
而組長回應我說上課不是請假的理由,想調其他部門又回應我沒人要收,最後溝通結果是要我自己想辦法。
在不讓我提早離開、又不能請假之下,其意思已經很明白了,就是要我自動離職,要我放棄三年的年資或放棄學業都不是我想要的,但又沒其他的方法,現在外面工作又難找,開學日即將來臨,工作還沒找到,又無法提出離職,我該怎麼辦?


謝謝您的幫忙

瀏覽人數:2008

A:  該案件因為僱主並無違反合約或勞基法的規定,無法從法律上對僱主有所請求。而您因有正當事由而請假,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七條規定:勞工請事假,一年內不得超過十四日;配合您學業上的考量,您請假的時數可能會超過勞工請假規則的規定,僱主則可依據該事由,再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將您解僱。所以建議您私底下與僱主談談留職停薪,或者其他替代方案,否則在您違反勞工請假規則情事嚴重的情形下,僱主仍可將您解僱。

相關法條:
勞工請假規則第七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