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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律師先生我這樣需要賠償嗎??


賴OO 發問於 2012-03-10 | 台北 | 服務業

Q: 請問律師先生~我上個月4號領完薪水5號跟公司另一位小老闆吵架,所以5號我休假到6號我就沒再回去上班一直到8號我回去拿東西被老闆的父母留下來跟大老闆談談,那時我也表明我要離開.他也沒強留.到這個月6號我詢問大老闆我上個月工作4天有薪資領嗎?他回我說:{:員工守則規範:曠職一天扣三天,且離職前需一個月前提出,若未按規定,按日扣薪,你不是有簽認嗎?}
後來又說:{四天薪水其實不多,只是大哥希望你站在經營者的立場想一想,你突然沒來,又正值燈會,大家都必須替補你的工作(包括小黃,阿伯.阿嬸),理所當然公司也要發加班費給他們,大哥只是希望你將心比心,在你工作未滿一年,大哥也按月提發年終獎金給你,希望你能多想想在這裡好的一切,將過去留下一個美好的回憶,如果你真的需要這四天的薪水,再跟大哥說!}
我才回他:{大哥講真的你要我站你ㄉ立場想想~~~你有想過員工ㄉ立場嗎~~那4天薪水當然是要畢竟是我工作所得~而且那天跟2哥吵完再回去上班你認為不會有更多得衝突嗎~而且我請教過勞工局ㄉ朋友員工守則規範扣薪根本不可以~我有勞動就該給薪~而且大哥你給年終獎金是真ㄉ很感謝阿~不過這畢竟也是我在你那工作半年辛苦成果吧~~所以怎ㄇ決定看你~而且我也講過一切依勞工規定走~~~}
他回:{我從沒說不給你薪水,只是你2月領完薪水就沒來,下一個月又問我薪水讓我有點驚訝!
我如果是一個不會站在員工立場想的人,又何須發年終獎金給你,你要了解工作本來就辛苦,發獎金給你是老闆心意,不是應該的!
你四天的薪水扣勞健保共3253元,早準備好!
你勞保局的朋友跟你說我應該發薪水給你,但我勞保局的朋友跟我說因你未按勞基法提前告知雇主,以致於造成之營業損失,人員加班費均可對你提出損害賠償訴訟!
就算和同仁吵架也不能不按勞基法提出離職啊!隔天就不來後面幾天燈會所衍生出光小黃,阿伯的加班費就4895元,已經超過你的薪水了,這樣懂嗎?其他人員,還由營業損失呢?上一封訊息我早就都問好才傳給你,是希望你要懂得人情世故,一人留一線,日後好相見!而且怎麼算你也不划算,但你還是不懂...

故本公司法律事務所-中天國際法律事務所建議我用以下兩條法條對你提出損害賠償:
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薪水5號就準備好,我很忙,要來領請提前電話聯絡!謝謝..}
後來我以為他要給我薪水不給去拿叫他用匯的
他傳給我:{


我想你還是不懂我在說甚麼,我再條列式跟你說一遍:
1.我已明確請你來領薪水3253元
2.我也清楚讓你知道因你未按勞基法離職造成多出人員加班費為4895元,依法我可向你追討
3.我已經將法律條文貼給你看,就是要走法律,律師已就位
4.本店主張抵銷處理
5.所以你來領薪水時請順便帶4895元給我!
6.簡單說:我不用給你錢,反倒是你要給我1642元
7.你給我帳戶幹嘛?
8.我要你跟我約時間來拿3253元,順便給我4895元,這樣懂嗎?}

他現在要我賠償他到12號2ㄍ人員多加班薪資 ,請問律師先生這樣可以嗎?而且他那民法184條我又沒碰觸到跟他金錢有關ㄉ東西也沒管帳
拜託能告訴我怎ㄇ樣處理比較好嗎?而且我到8號也表明我要走我真ㄉ要負擔到12號他們得加班薪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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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海光

律師

曾海光律師事務所

A:  賴先生:
關於來函所詢內容,玆答覆如下:
1.依勞基法第15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由前揭台端來函內容觀之,台端在該公司應已工作半年以上,除應屬不定期契約之工作外,亦已符合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於十日前預告」之要件,由於台端是2月5、6日休假,同月8日回公司取物並表示離職,除涉有曠職(7日未請假)外,台端並無於十日前向雇主為預告終止契約之表示,已違反上開於十日前應向雇主預告之規定,因此,台端的離職手續有瑕疵,公司該部分之主張,尚屬合法。
2.有關函中稱雇主表示「曠職一天扣三天,且離職前需一個月前提出,若未按規定,按日扣薪」乙節,其中約定勞工離職須較勞基法為長之預告期間,其約定為無效(參勞委會88年2月19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至於曠職一天扣三天部分,亦有不當情形;但若因曠職一天(7日)而扣一天工資,似無違誤,但所扣部分應係指未工作當日之工資。
3.勞工若未依規定預告雇主,造成雇主損失(雇主須舉證),雇主可依約定或民法侵權行為要求勞工賠償。(參勞委會88年10月6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43809號函),請注意!
4.至於台端已工作四天部分之薪資,確可向雇主請求,惟應注意上揭因台端曠職及未依規定預告雇主之行為,是否已造成雇主損失,致其可為抵銷之主張,二者相較後,是否仍堅持向雇主為主張,請自行斟酌。
5.由於雇主之員工守則部分至少有上述之爭議,若台端仍堅持請求,或可向勞工局詢商後,再為確認。
曾海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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