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若與國外公司簽訂產學合作計畫,規定需簽訂合約書,合約書需有合作公司之用印(即公司大小章),但因此公司屬國外公司,只有負責人簽名。請問這樣的合約成立嗎?國外公司皆不用公司大小章或鋼印嗎?如果想要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請問可以跟國外公司索取什麼樣的資料呢?謝謝。
A:
就您所述回覆如下:
公司為法人,本身並無法簽名或蓋章,而需由負責人代為意思表示,在我國通常可用登記在案(如:公司登記事項表所蓋)的公司大小章作為法人同意為特定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而外國公司通常都是由經公司授權人簽名代表公司作特定法律行為。
為能確認該自然人真的有權代表公司,通常會請對方出具經當地公證人公證、我國駐外辦事處認證的授權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登記證明、章程、董事長授權會議紀錄、授權書等)予以識別,這樣交易可能會較有保障。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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