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請問公司這個月查出從98年12月開始每個月有多發薪水一千元..現在要向我討回27000元..我是不是可以要求人事部負責薪資的人負責...而如果真的要扣回薪水....是不是薪資追溯期是兩年...所以兩年前的薪水他不可向我討回去呢?..謝謝
A:
陳小姐:
關於詢問內容分述如下:
1.薪資之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26條規定,時效為五年(參酌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78號民事判決),並非兩年,合先敘明。
2.本件公司有無多支付台端薪資之情形,因來函未說明清楚,究竟是本薪溢付或係獎金、津貼溢付,不得而知,似應參酌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該公司薪資條等內容來綜合判斷是否有誤給情形,並非由公司片面認定,尤其溢付時間長達兩年多,為何從未發現?涉及員工人數多寡?其發生原因為何?有待了解。不過,若確定為溢付,並無恩惠給付情形時,由於台端領得溢付部分為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應屬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情形,公司可主張之請求權為15年。另者,屆時若公司要求台端應一次還清而致台端返還有所困難者,除可與公司協商返還期限或逐月扣抵(因台端不是一次領取)外,亦可透過勞工局介入協調方式來解決。
3.至於溢付是否另涉台端之勞、健保、退休準備等有差額產生,對台端去年已報或今年未報稅部分均有影響,請併注意計算,以免造成台端權益受損。
曾海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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