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請教問題如下:
我知道公然侮辱是指抽象謾罵,而誹謗罪則是散佈不實謠言。那倘若:我今天當眾指謫一個人「白目」、「黃牛」等,但卻又有附上事例佐證我的論點,證明他確實如我所說的「白目」、「黃牛」。請問此時「白目」、「黃牛」一詞,究竟該解釋為陳述事實,亦或者仍是抽象謾罵?
A:
[quote:5a5ee50251="張先生"]律師您好,請教問題如下:
我知道公然侮辱是指抽象謾罵,而誹謗罪則是散佈不實謠言。那倘若:我今天當眾指謫一個人「白目」、「黃牛」等,但卻又有附上事例佐證我的論點,證明他確實如我所說的「白目」、「黃牛」。請問此時「白目」、「黃牛」一詞,究竟該解釋為陳述事實,亦或者仍是抽象謾罵?[/quote:5a5ee50251]
張先生:
您好!
一、 由於「白目」、「黃牛」均屬貶抑他人之用詞,當眾指摘他人的話,評價上仍有可能被認定基於公然侮辱故意而為侮辱行為,並致生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具體危險結果,因而成立犯罪。
二、 至於您附上事例預證明您的論點,該等事例若係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且非刑法第311條善意發表言論之情形的話,可能成立誹謗罪,請謹慎為之,以免訟累。
三、以上法律意見,請卓參,謝謝。 張衞航律師敬啟 201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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