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公司於今日要發布搬遷公告.
現公司位於深坑公司則要搬遷到林口.距離有35公里遠
可是公司卻打算發布感謝金滿兩年可得0.25個月.未滿一年0.125個月.
而且公司公告上還寫不得要求資遣費.且尚未休完之特休也不得換現金.
請問這樣子公司是否真可不用提供資遣費或是只要用感謝金及可替代?
律師
A:
[quote:a4ddd7cdfc="謝金"]您好~公司於今日要發布搬遷公告.
現公司位於深坑公司則要搬遷到林口.距離有35公里遠
可是公司卻打算發布感謝金滿兩年可得0.25個月.未滿一年0.125個月.
而且公司公告上還寫不得要求資遣費.且尚未休完之特休也不得換現金.
請問這樣子公司是否真可不用提供資遣費或是只要用感謝金及可替代?[/quote:a4ddd7cdfc]
您好,公司決定資遣員工,除應符合任一資遣事由(公司歇業或轉讓、公司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外,並應依法律規定發放員工資遣費及未休特休假工資,且不得以契約約定排除該等規定。您可以逕行向各地勞工局檢舉雇主之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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