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如本公司與日本簽訂合約,契約內準據法可否將兩國法律並列(如載明有發生爭端以臺灣及日本兩國法律為判斷之準據法);
又如若未載明,依我國涉外民事法(第二十條: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似以被告所在地為其準據法,此時,倘若係本公司被告,是否依台灣法律為準,還是日本那裏也依他們的涉外民事法,堅持依他們的法律;
再者,同樣的問題,管轄權可否並列於契約上(約訂訴訟裁判地為東京裁判所或高雄地方法院),如未明示,有訴訟糾紛時,該如何判斷;
最後管轄權及準據法相互間關係又為何?
煩請告知,感謝!
A:
您好,
1. 國際貿易實務上,常在簽約時,常為求順利成功簽約,也期待日後產生的糾紛機率很低,因此,只好退而求其次,均可適用兩造地方法律,以免為了要適用那一方,而無法簽成契約。因此,如有此約定,應屬有效。惟要注意的事,如兩地法律有不一致的規定時,要以那一國的法律優先,或許會造成困擾,惟則視當地法律及承審法院及的裁奪。
2. 管轄權的部分也是可以約定兩地法院均有管轄權。如未明示,通常是以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轄權。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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