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想請問一下
若於2011/1/5開始上班
於2011/2/20離職
請問這樣是否可以依勞基法在離職前放七天的假呢??
律師
A:
[quote:22b82233f2="鄭小姐"]律師您好
想請問一下
若於2011/1/5開始上班
於2011/2/20離職
請問這樣是否可以依勞基法在離職前放七天的假呢??[/quote:22b82233f2]
您好,除非勞動契約另有優於法律規定之約定,否則員工特休假日數係以下列方式計算:(1)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2)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3)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4)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勞工若享有特休假,可以於離職前選擇將未修之特休假一次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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