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與對造發生消費糾紛,反被對方汙告『妨礙自由』,請問關於該法條所構成的要件有那幾點?
A:
刑法第26章為妨害自由罪章,自第296條至第308條.因為您未敘述行為之發生經過,以下就較有可能被指訴之法條,分析如下:
1.強制罪(刑法第304條):即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者.(本罪之成立,限於以強暴脅迫之手段為之)
2.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所謂恐嚇係指足以使人生畏懼感之事為內容,而通知將加害之旨於被害人之行為)
3.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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