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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悔約


吳OO 發問於 2012-02-16 | 台南 | 商業流通業

Q: 我們是家貿易商,當初下訂單給越南台商(家族企業),其老闆常大陸.越南.泰國.臺灣飛往,所以當初很難簽回訂單,
有email書信往來,故我們最後就找到他高雄辦事處人員簽回(用傳真方式,但來無對方來電顯示在回傳訂單上),據說是親戚
如今他悔約,辯稱該員不是他的員工,訂單無效,讓敝司蒙受損失。
1.請問此跨國官司如何訴訟?勝算大嗎?
2.如何取得證明該員是此集團其中之一家公司之員工?這樣能證明訂單成立嗎?
3.需再進行國內訴訟嗎?告該員侵權?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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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般公司的交易行為,要有公司授權的人才可以為之。因此, 貴司應證明對方高雄辦事處人員是經過授權的人(如有往來電郵、之前交易案例、電話錄音等),如依實際的狀況,判定對方公司人員有詐騙的企圖及行為時,即可以在台灣提出刑事告訴,對 貴司較有利。如不得已要打國際官司,需委請當地律師或法律專業協助,了解當地的法令規定及訴訟程序,一般對台灣公司均會較費時費力,且花費較大。

如在台灣訴訟,請注意請求權時效規定,一般債務不履行請求權時效是15年;如主張刑事的侵權行為,則請求權時效是二年。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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