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本身是有限公司的股東(50%),公司因故協議解散清算,哪知負責人卻於協議結束公司末期,捲款關閉公司,資遣員工,還將公司財務隱瞞,另成立同性質的公司,現在他們已於經濟部登記解散,去法院就任清算人,但還是不公開財務帳冊等...
我可以申請特別清算嗎?公司廠商都來找我要貨款,造成我很大的困擾,難道只有告負責人侵占.背信一途嗎?我知道訴訟之路遙遙無期,而且我只是掛名的股東,不想因此跑法院,很困擾.若知道如何解決.請指點迷津~謝謝~
A:
1.按公司法第113條規定,有限公司進行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而依公司法第79條以下之規定,無限公司並無所謂特別清算之程序,特別清算僅股份有限公司始有適用,因此,有限公司實無特別清算之程序,先行述明。
2.實則,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後,未公開公司財務帳冊,依據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7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處以該公司清算人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再者,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公司之清算人於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故清算人如未能忠實執行清算職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時,依公司法第23條之規定,公司則可向公司負責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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