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依照勞基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七日。
但機構表示需連續工作滿第二年才開始有7日特休,滿一年者則按該年度到職日期按比例給予該年度之特休。機構對該法條解釋與個人認知及與過往與公務機關任職經驗明顯不同,故特請教之,懇請賜教。
律師
A:
[quote:3c73d4a37b="朱"]律師你好:
依照勞基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七日。
但機構表示需連續工作滿第二年才開始有7日特休,滿一年者則按該年度到職日期按比例給予該年度之特休。機構對該法條解釋與個人認知及與過往與公務機關任職經驗明顯不同,故特請教之,懇請賜教。[/quote:3c73d4a37b]
您的理解沒有錯,勞工工作滿一年未滿三年者應享有至少七日之特休假。勞動契約之約定只能優於而不能低於該等基本保障,倘雇主遭到檢舉,可能被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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