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我想問的事就是 我朋友他媽媽交了一個男友
因為不堪他喝酒就會鬧事或大聲咆哮 還會吵架
最近他媽媽要求哪個男生不要在進去他家
也有警察查實說他會搬離這邊
如果有一天他又跑回來鬧事或跑到家裡面
沒人幫他開門就爬牆進來
這樣的問題 請問私闖民宅 告的成嗎
A:
您好:
依刑法第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期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依你所述,若你朋友的媽媽的男友,無正當理由亦未經當事人允許爬牆進來,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不予理會仍滯留於內,即符合本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罪名。另,本條為告訴乃論(同法第308條),若要提告需事發後6個月內提告。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蔡坤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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