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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民法的條款


張OO 發問於 2012-02-03 | 彰化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我剛仔細看了民事判決書的內容,發現到一段文字~我不太懂,想麻煩律師幫我解答!!

我在判決書最後一行看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請問律師:這條款的意思是什麼?? {對方是未成年人}

想再請教律師:民事訴訟費不是由輸的那方負擔嗎?? 為何被告只需負擔訴訟費的二十分之一呢?? 其餘都要原告負擔?? 那對方負擔的訴訟費~我該如何向對方討取?? 民事賠償~對方遲遲不肯解決也沒誠意解決,那我是否可以先寫存證信函給對方及其對方的法定代理人?? 假使,我拿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去稅務局清查被告名下的財產及所得清單證明~是否可以依那張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去清查被告法定代理人名下的財產及所得清單證明?? {民事判決確定鄭明書上面,只有被告的名字~我不知道是否能連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名下財產及所得清單證明一併清查??}麻煩律師幫我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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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a94501f68f="張"]律師:您好!! 我剛仔細看了民事判決書的內容,發現到一段文字~我不太懂,想麻煩律師幫我解答!!

我在判決書最後一行看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請問律師:這條款的意思是什麼?? {對方是未成年人}

想再請教律師:民事訴訟費不是由輸的那方負擔嗎?? 為何被告只需負擔訴訟費的二十分之一呢?? 其餘都要原告負擔?? 那對方負擔的訴訟費~我該如何向對方討取?? 民事賠償~對方遲遲不肯解決也沒誠意解決,那我是否可以先寫存證信函給對方及其對方的法定代理人?? 假使,我拿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去稅務局清查被告名下的財產及所得清單證明~是否可以依那張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去清查被告法定代理人名下的財產及所得清單證明?? {民事判決確定鄭明書上面,只有被告的名字~我不知道是否能連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名下財產及所得清單證明一併清查??}麻煩律師幫我解答~謝謝!![/quote:a94501f68f]

您好:
1.民事訴訟法第79條指的是訴訟有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情形;→意指原告之請求,法官形成心證所得之結論,認為原告之請求僅一部份有理由,所以,不是全部勝訴。雙方即須按比例分攤訴訟費用。

第389條第1項第5款,是指本件為簡易案件,法官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簡易案件得上訴一次,案件未確定前,必要時,原告可就其勝訴部分聲請保全。

詳細條文如下:

第 79 條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
以比例分擔或命一第 389 條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命履行扶養義務之判決。但以起訴前最近六個月分及訴訟中履行期已
到者為限。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
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
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2.訴訟費用之請求,等全案確定時,可向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再向對方請求。
3.存證信函原則上僅是一種書面通知,對方收受後,若置之不理,並無執行力,判決確定後,您還是需要依法聲請強制執行。
4.強制執行程序中,執行標的待補正者,法院會發函請當事人陳報債務人之財產狀況,有法院函文才能憑以向國稅局查詢債務人之財產明細,如未聲請強制執行,單純想以民事判決或相關文件,應不符合申請程序。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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