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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過失而造成我名譽受損可否求償?


仙OO 發問於 2006-09-05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前公司寄郵局的存證信函給我,要求我7日內需至公司說明匯出款項之流向,並須提出佐證,逾期將提出刑事業務侵占告訴及賠償公司所受之一切的損失。
我的職稱為管理中心主任,已於7/12離職並於負責人要求下完成交接。
這段期間交接人頻繁的打電話詢問,嚴重影響我的新工作,於8/6起不再於上班時間接聽手機電話顯示來電隱藏電話的來電 。


請問 :
1、我需要立即回覆並到已離職的公司去做「說明」嗎?
2、我已離職多日,要求我必須佐證所有相關憑證,我該如何提出作證呢?
所有資料都是「公司保管」的,公司所詢問的帳務匯出款項,每一筆銀行取款單也均由「負責人」蓋印並於轉帳傳票上簽核才可至銀行作業的, 所有相關的銀行資料及請款單也都附件於傳票。(也可向銀行調閱資料的)
3、我是否也需先回郵局的存證信函?
原本以為已遠離是非多的公司並且解脫,卻依舊不勝其擾。
4、若公司向我提出告訴,但結果是公司新進2位會計人員,未應對帳務詳細作業而造成我的名譽受損,可求償公司賠償否?


謝謝您的回答,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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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仙蒂拉:你好!
1、離職前所為公司款項之匯款流向及證明,如公司發覺有可疑之處,還是需要就其提出之疑問出面或以文書加以說明,甚至提出佐證或指出可以讓公司調查之方法,以避免雙方之誤會,關手機拒接聽不是解決問題的好方法。
2、如不出面說明,以存證函提出說明是可行的。
3、如因你無法解釋清楚而挨告,既然公司已多次要求你解釋及提出佐證,而被你拒絕,則將來縱使告不成,要請求其賠償名譽損失,除非證明公司有故意過失,否則不易獲償。(民法184條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以故意過失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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