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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電腦使用罪-偷竊網路遊戲寶物


吳OO 發問於 2006-09-05 | | 資訊科技業

Q: 您好,最近收到台南市警察局通知書


案由 : 調查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
9/1 收到調查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的通知書,打到警察局詢問偵查的警察先生,他說我的電腦IP(我使用固定IP) 5/30偷竊網路上被害人的遊戲寶物,9/23需要到台南協助進行調查。
警察調查方式使用IP查詢方式,向電信局調閱IP資料方式取得我的個人資料 (因工作的關係我使用的是固定IP,進行公司的網站架設,所以24 hr開機連上網路)
我想請問的是因為我從來都沒有玩過網路遊戲,竟然被告偷竊網路上遊戲寶物,覺得好無辜。
不太確定是否主機電腦是否被駭客入侵當作跳板,從事壞事,或者是調查的資料本身就有錯
所以想請問一下以下問題
1、因為我住台北縣,我是否要大老遠跑到台南協助調查,或者是可要求在就近的台北縣警察局接受調查呢?
2、可否以書面資料回覆,請警察局再調查清楚,而不下去警察局接受調查呢?
3、若需要請假南下,請假的薪資及到台南來回的交通費可申請補助嗎?
4、現在我該如何做才能提出較有利於我的證據呢?


期待您的回覆,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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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吳先生:你好!
1、依刑事訴訟法第五條之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所謂相牽連之案件依同法第七條之規定包括: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及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你人在台北縣除非人在台南或有共犯在台南犯案,應該可以聲請移轉管轄到所屬法院轄區之地檢署管轄,到時再前往指定之地點應訊即可。
2、你若是被告,並無權要求給付日費或旅費,如是證人則可依同法194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請求日費及旅費,但如係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3、你如無偷竊他人遊戲寶物,可以將你架設網站之經過或被人侵入之可能提供警方追查真正之竊取者,你也可以提供使用你電腦IP時之不在場的證明以證明非你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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